美国人破产怎么活?
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是我在法院执行局工作的时候遇到的。 当时在的执行庭,碰上一个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拿着一张判决,说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拖欠他贷款100多万不还,要求我们强制执行。 我们依照程序,先去邮政部门查询被告的挂号信和快递邮寄情况(当时还没有互联网),发现最近一段时间的往来函件中,被告多次提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此事,且前些时候还寄来一张复印件,证明对方已经还款30万元。
接着我们去银行调取了被告的帐户流水,果然如被告所讲,分几次汇入40多万元。 但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证据,只是对方单位收到款的收据和转款凭证;由于收款事由一栏填写的是“还款”,不能证明这笔款项就是偿还该案借款。鉴于此,我们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决定驳回他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不服我们的裁定,去该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终审认为,银行提供的那份收款的书面材料,虽然形式上可以认定为还款依据,但在该笔资金流入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执行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了特定化,从而对该款项的流向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据此作出执行裁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共计128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来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此时,距离上次诉讼已过两年多,法律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而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的期间为四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然而,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申请执行人拿来的新证据,居然是一份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裁决!经向该国驻华使馆核实,此份文件系真迹。
经审查,裁决书中明确载明,被执行人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提出过和解方案,即分期付款,最后确定于2016年7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3.8万元人民币,如到期不付,则加付10%的违约金。同时,裁决书中确认了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处理本案纠纷的事实,并且明确了律师费数额。
由于我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有效性,于是我们就依此裁决,恢复了该案的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欠款、律师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