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厂房需要签合同吗?
需要签订合同,但仅凭合同约定还不够,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投资关系 比如,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就明确了各方出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等权利义务;尽管各方出资形式为厂房或机器设备,但从协议来看,其实质为合伙经营,且已经实际投入运营,因此属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财产”范围,依法应当进行清算,而不是直接认定各方的出资无效。当然,如果各方实际上没有形成共同经营的合意,则不构成合伙法律关系,而应视为分别出资、各自取得资产所有权并享受收益的独立经营行为,其关系为租赁或其他合同关系。
除了合伙关系外,投资关系还可能以股份合作形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除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外,工商登记也会予以体现,更加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判断一个事实是否为投资关系时,不能单凭一方当事人提出其为投资关系的主张,而是应当结合整个案件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认。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根据当事方的协议内容、履行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有的企业以资金入股、参与分红,但并不参与经营管理,这种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借款关系;有的是以房屋土地等实物资产作价出资,但实际上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时也应考虑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变相借贷的情形,从而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真实的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