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改备案吗?
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币资金境外汇入业务操作指引》 。自今年6月1日起,不再对外币兑换公司(FCF)实行审批制管理;同时,优化外汇局对境内主体的跨境融资监管机制、简化外币贷款相关账户的管理。
这些措施都极大地降低了外资投资的交易成本。另外,去年底以来,国家在多地推行外资企业备案制改革——部分省市的外资管理部门会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方向和企业类型进行筛选,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时即可核发营业执照,而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和章程。 当然,备案也不是说没有限制条件的,比如经营范围中涉及出口退税的项目需要满足相关要求才能备案。
目前各地实施的外商投资备案制度还存在一定差异,以北京为例,根据其商务局发布的《关于试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目前在北京投资设厂的外企只需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就能自行查询所设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即可获得电子版的经营许可证书和备案表。 在上海,通过上海市投资促进服务平台申报投资项目的信息也可直接在网站上显示结果,平台提供动态的“准入清册”,只要企业在清单内就不需再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但是,虽然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有了变化,但是贸易投资活动的管理并没有完全放开。在外资领域,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仍然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此前,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外汇套利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曾推出“跨境双向人民币”等新政策,并启动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试点。现在又发布《外币资金境外汇入业务操作规范》,可见对外贸领域仍持续保持密切关注。
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扩大了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的范围,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及其变更,以及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外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均纳入备案管理。同时明确,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并购、股权出资、资产并购等设立外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出资人变动、注册资本(出资额)和经营范围变更、外资企业中方股东股份转让等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在简化备案管理程序方面:一是放宽时限要求,将设立备案完成时限由原来的30个自然日放宽到60个自然日,将变更由原来30个自然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二是减少提交文件,申请人无需提交投资各方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注册证书等文件的公证、认证文件;三是设立全程网上办理通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办理设立及变更备案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只需通过全国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四是推行无纸化证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各类备案证明文件,企业可在线打印,与纸质版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一是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及管理措施,商务主管部门在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对不予备案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完善申请人承诺申报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申请人提交文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发现有关情形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的,可以撤销相应备案”。三是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明确企业违反暂行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