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鼠仓产生的原因?
先回答问题,再分析原因 (一)国内没有真正有效的预防老鼠仓的法律。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的惩处是处罚金和禁入市场,对投资决策起决定作用的高管人员只有处以拘役的处罚,但这样的惩罚对于已经产生严重损失的人来说力度不够; 2、法院在审理证券犯罪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被告人本身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悔罪表现也会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司法机关还是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但是,刑法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结果无价值”论,即仅仅考察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客观损害后果,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发生的过失或故意。对于因他人从事老鼠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法律似乎无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3、目前,监管部门对涉及老鼠仓的违法行为主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如《证券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关联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某些责任人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方式的效率较低且存在各种限制条件。从现状上看,我国并没有形成一种有效预防和制止老鼠仓行为的司法机制。 (二)金融监管体制导致市场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1、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及相关规范主要以部门规章和行业准则的形式出台,立法层次相对较低,且多为指导性的规范文件,缺乏系统性理论研究和全面深入的制度设计;同时,由于缺少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部门间又存在大量交叉重复的内容,致使各项制度存在真空区和模糊地带,可操作性不强。 另外,现有规则大多强调事后监督和惩戒,缺少前瞻性分析和事前防范性规定。在应对外部环境和客户需求快速多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难以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2、近年来,尽管相关部门不断地加大对金融风险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仍有一些机构和从业人员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